徵信器材法規是規範征信活動主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有關法律規範的總稱。從各國經驗看,完整的徵信器材法規體系一般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關於征信業管理的法規,其調整物件是征信機構和全社會的征信活動,主要目的是依法規範征信機構運行及其管理,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經濟資訊安全和社會穩定;從全球範圍看,二戰後,一些國家經過經濟恢復時期後,到60年代普遍進入了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國內外貿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範圍日益廣泛,企業徵信器材的業務量也之迅速增大,從而進入了大規模信用交易的時代。全國聯網運行初期相比增加116萬家:內在原因是西方國家一些老牌征信機構為了拓展自己的業務,採用多種形式(如設立子公司、合作、參股、提供技術支援、設立辦事處等)向其他國家滲透;外在原因主要是由於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經濟互相滲透,互相融合,徵信器材跨國經濟實體越來越多,跨國征信業務的需求也越來越多,為了適應這種發展趨勢,跨國徵信器材這種機構形式也必然越來越多。企業征信最早產生於美國,是從債券評級開始的。共開通查詢用戶11.8萬個,日均查詢量達8.1萬次;個人徵信器材系統收錄的自然人數已經達到5.9億人,與全國聯網運行初期相比增加3600萬人,共開通查詢用戶10.4萬個,日均查詢量單日最高查詢量已近80萬次。一般來講,指經征信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專門從事征信業務活動的企業法人。徵信器材機構通常分為三大類,分別是企業征信機構、個人征信機構、財產征信機構的健康發展。http://www.hs-agent.com.tw/pro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