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債務國打算對債務進行重新安排到最終與債權國達成重新安排的協議,往往有一個艱巨和漫長的過程。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 是一項法律活動, 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以修改債務重組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於當期確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或實收資本),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2、債務重組可使債務人收益增加,但並不代表著盈利能力的增強。債務無論是通過外部重組 還是通過內部重組 ,均必須考慮對上市公司債務結構和經營結構的調整,而且還要充分認識到上市公司重組往往是多種債務處置模式的綜合使用方能達到目的。1、債務重組。所謂債務重組轉移是指目標公司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在這些措施中,相當一部分是對債務進行重新安排。通過重組使長期呆滯的資金得以活化,恢復應收賬款的速動性,對提高資金的迴圈品質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債務國如果出現短期債務急劇增加並大量欠款的現象,就更不利於達成重新安排的協定。(3)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帳面餘額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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