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債務人應按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金融資產的利得或損失處理;債務重組的目的首先承擔損失,然後盤活資產。而盤活資產也是債務重組的根本目的。債務重組無論是通過外部重組 還是通過內部重組 ,均必須考慮對上市公司債務結構和經營結構的調整,而且還要充分認識到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往往是多種債務處置模式的綜合使用方能達到目的。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 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應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以及債權人和債務本身的特點來進行。債務重組的目的首先承擔損失,然後盤活資產。而盤活資產也是債務重組的根本目的。債務重組無論是通過外部重組 還是通過內部重組 ,均必須考慮對上市公司債務結構和經營結構的調整,而且還要充分認識到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往往是多種債務處置模式的綜合使用方能達到目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帳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3)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帳面餘額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4)以修改有關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將債權的帳面餘額減記至將來應收餘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人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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