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教師而言,英國升學也是一樣

對於教師而言,英國升學也是一樣。中小學教師的工資我國中小學教師工資制自建國以來大致經歷數次演變。建國初期至1984年這段時期,主要是在計劃經濟下的工資發放。教師職務等級評定逐漸成熟完善,國務院頒佈的《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從定位角度看,英國升學早期的教師也屬於工人階級,報酬完全不顯現其專業技術水準,到後來,對於教師職業人力資本價值差異的肯定,無論是對於教師身份的認識,或是工資制度的完善,而我國目前中小學教師工資指數小於1.3,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指數偏低。英國升學從微觀看,中小學教師勞動具有一定不確定性和不易度量性。英國升學教育行政部門對於考核只是起宏觀指導作用,學校教師這些微觀個體在制度制定過程中很少有發言權,結果往往更有利於學校領導層、而非一線教師的利益,英國升學所謂“比照公務員”等身份,能不能從法律上使其獲得更多保障?2001年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將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從鄉鎮財政甚至村保障上移到縣級財政保障,但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然嚴重。從外部看,英國升學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學教師工資在分行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準中排名一直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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