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移民法官由美國首席檢察官任命,並由其擔任。移民法官的任命沒有設定任期限制。為了避免使總檢察長失望,法官可能會故意避免提供“太多”的庇護。此外,由於根據美加移民與國籍法INA的規定,庇護補助是一種酌處權救濟,一種可以授予移民法官在決定庇護案件方面的自由裁量權的救濟方式,因此只有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和相關的聯邦巡迴法院有權評論。與第三條法官不同,移民法院法官沒有終身任期。實際上,移民法官沒有任期。他們是總檢察長的榮幸服務,總檢察長可能出於任何原因將其從法官席上撤職。我與美加移民法官的軼事經歷使我了解到,大多數法官來自移民局的執法部門,或者來自司法部的其他職位,他們可能服務了十年至二十年。通常,他們被任命為美加移民法官是他們職業的最高成就,他們可能會再服役十到二十年,然後退休。關於美加移民改革的下一個被引用最多的建議是將美加移民法院轉變為第一條立法法院。最高法院已經承認國會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設立立法法院的權力。根據憲法第一條第8款第9款,國會可以“組成劣於最高法院的法庭。第一條法院可能配備了缺乏終身任職的法官,因為他們沒有行使聯邦憲法要求法官與政治隔離的’核心’司法職能。退伍軍人上訴法院,聯邦索賠法院和美國稅務法院是第一條法院。https://www.firstpeople.com.tw/page/about-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