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從債務國打算對債務進行重新安排到最終與債權國達成重新安排的協議,往往有一個艱巨和漫長的過程。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 是一項法律活動, 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以修改債務重組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 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自從1982年墨西哥債務危機引發的發展中國家全面債務危機以來,債務問題所涉及的各方即債權國政府、債務國政府、商業銀行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提出了許多措施,以解決嚴重阻礙世界經濟發展的債務問題。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應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以及債權人和債務本身的特點來進行。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以資產清償債務(一)以現金清償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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